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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106.09.29
發佈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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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國民參與審判 井然又有序」新聞稿
內    容

「國民參與審判 井然又有序」 「司法院第十三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討論審判程序之進行方式」   本院於9月28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30分,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三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本次會議首先確認前次會議所討論關於法院命為證據開示裁定之條文內容。證據開示為我國前所未見之嶄新制度,與會委員對於法院如何命檢察官提示證據清冊及爭議證據的實務操作方式、證據保管等問題,陸續提出疑問,幕僚廳則就委員提出之問題,一一進行報告。也有委員就本條條文用語、項次編排等事項提供建議,以供幕僚廳進一步研議並完善條文內容。至於本條增訂法院得指定開示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之規定,與會委員則無異議。   本次會議另討論有關審判程序之規定。包括:參審員與備位參審員之宣誓義務、審判長之審前說明事項、合議庭成員之維持、連續開庭、專屬法官合議事項與參審員在場、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開審陳述、準備程序結果之顯現、審理計畫之變更,及證物、文書與準文書之調查方法等內容。   其中就審判長之審前說明事項部分,因為攸關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核心問題,即專業法官如何適當說明,使法律素人即參與審判國民掌握審判基本原則並順利參與審理,與會委員熱烈表示意見,特別就審前說明是否應包括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本案事實與法律之重要爭點,以及是否應讓檢察官與辯護人在場等議題,進行了深度的辯證與討論。就新創設的開審陳述制度,則有與會委員從過去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經驗出發,指出過去檢察官與辯護人往往較不熟悉開審陳述進行方式,甚至常有提前辯論的問題,建議應於理由中敘明檢辯雙方開審陳述內容與範圍,以利將來實務運用。   此外,就證物、文書及準文書之調查方法部分,因未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採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之方式,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由法官主導的調查方法迥然不同,也引起與會委員的廣泛討論。就此部分,有委員建議立法理由應特別說明與刑事訴訟法條文間的適用關係,以避免產生疑義;也有委員建議條文敘述方式應強調檢辯雙方舉證說明的對象為法院,以彰顯當事人主導調查的理念;而有關文書之調查方式部分,也有委員建議於文書內容、數量浩繁時,得儘量以告以要旨的方式為之,且法院於依職權調查文書時,除審判長親自宣讀外,也應增加得指定適當人為之的規定,以免審判長負擔過重。此外,也有委員借鑑日本證據調查程序及我國模擬法庭實務經驗,分享統合偵查報告書於不爭執事項之運用方式,以達證據減量效果,並使參審法庭得迅速掌握不爭執事項的內容。   本次會議進行順暢,且經與會委員熱烈討論後,獲得許多基於豐富實務經驗的寶貴建議,可說距離擬定出理想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式,又前進一大步。主席也指示幕僚廳依據委員意見再行研議適度調整條文內容,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