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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106.09.15
發佈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檔案下載 1060915「實現爭點集中、保障權益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doc
摘    要 「實現爭點集中、保障訴訟權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新聞稿
內    容

「實現爭點集中、保障訴訟權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司法院第十一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討論階段式證據開示制度之具體內容」 本院於9月14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30分,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一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本次委員會首先通過將本會更名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以配合第九次會議之法案名稱變更,其後並延續前次會議主軸,討論階段式證據開示之具體內容。 關於檢察官之開示證據義務,會議中有委員建議為充分保障辯方獲取偵查卷證資訊權益,應將特定重要類型之證據移列於階段式證據開示之第一階段,擴充檢察官所負擔主動開示義務範圍。但亦有委員認為如此設計可能因開示範圍過廣,而會影響原本採取階段式證據開示所欲達成爭點集中等效果,結果可能會與一次全部開示證據無異,且如果標準不夠明確,將不利於檢察官篩選應開示證據,造成檢察官過重負擔。由於正反雙方意見討論熱烈,主席裁示由幕僚廳針對各委員所提意見深入研究後,於下次會議再提出報告。     另外,本次會議也繼續討論階段式證據開示制度與檢辯雙方準備程序中提出主張之相關條文,其中包括:辯護人得請求檢察官交付證據清冊、辯護人得請求檢察官開示判斷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證明力之證據、辯護人提出準備程序書狀之義務、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開示、檢察官表明對辯護人主張證據之意見,及辯護人請求檢察官開示主張相關證據等。就與會委員針對相關條文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幕僚廳均將審慎研究,進行必要之修正,並於下次會議確認應調整之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