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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109.03.06
發佈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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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82次院會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新聞稿.pdf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1090306第182次院會通過).pdf
摘    要 司法院第182次會議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新聞稿
內    容

司法院第182次會議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本院於36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第182次會議,並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本日院會由司法院許院長宗力主持,會議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進行討論,刑事廳廳長幸鳴依草案之體系,從適用案件範圍、強制適用與否、轉軌制度、案件之處理、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制度、準備程序、國民法官資格等相關規定,及審理程序(含開審陳述、當事人之出證方式與辯論等)、評議與評決、上訴制度及成效評估制度等,進行摘要報告,嗣經討論後通過本草案。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前經司法院及行政院107425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屆第6會期並就草案逐條審議,雖未能完成立法但已我國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立下里程碑。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高度期待本院基於多年來推動制度及辦理模擬法庭之實證經驗為避免造成國民過重負擔並使法曹三方得以集中心力專精處理於本次草案中將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第二類案件「除前款情形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維持不變,第一類案件則由「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修正為「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適度縮小適用案件之範圍妥慎運用,判過程及結果更為周延妥適同時明定本法11211施行,使全國民眾及法曹三方均能充分掌握時效,預作規劃準備及早熟悉與適應新制。在今日院會通過草案後,本院將即函請行政院會銜,並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以早日建立完善而適合我國國情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