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 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初選名冊
複選名冊
候選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產生
國民法官將受到充分保護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都能得到必要的保護措施。
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
對國民法官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按照到庭日數,給予日費、旅費、相關必要費用。
國民法官行使職權將受到保障
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職權與法官相同。
向國民法官行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確保國民法官能理解審理過程、自主陳述意見、充分討論及獨立判斷。
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
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
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強盜強制性交)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酒駕致死)
• 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