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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106.09.22
發佈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檔案下載 重視程序公平之國民參與審判新聞稿(第十二次會議).doc
摘    要 「重視程序公平之國民參與審判」新聞稿
內    容

「重視程序公平之國民參與審判」 「司法院第十二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討論法院命為證據開示之裁定與未依法開示證據之處理」   本院於9月21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30分,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二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本次會議首先確認本法案名稱變更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後,相關條文應配合調整之內容。次由幕僚單位刑事廳報告前次會議所討論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開示相關條文修正情形,再就前次會議中,引發熱鬧討論的「擴充檢察官於第一階段就特定重要類型證據之開示義務」提案,提出評估報告,除建議先維持目前階段式開示架構,也提供日本最新修正證據開示制度時之會議討論資料予與會委員參考。就此議題,多數委員分別再從保障被告防禦權、發現真實與充實準備程序整理爭點機能等觀點踴躍提出意見,由於發言熱烈,且考量此議題涉及目前所設計證據開示制度能否充分保障辯方獲取卷證資訊權利,經徵詢多數委員之意見後,決定仍先逐條討論後續法院命為證據開示裁定及未依法開示證據之處理等條文後,再整合前開意見,為適當之處理,也請各位委員如後續有補充意見,隨時可提供予幕僚廳參考。   「法院命為證據開示裁定」係檢辯雙方認為他方未依法開示證據時聲請法院介入之處理機制。有委員建議除裁定外,可明定法院得指定開示時期與條件之規定,使法院得視具體情況妥為裁定。此外,其餘委員對於此條文均無異議。   有關「未依法開示證據之處理」,對於目前草案設計可由法院斟酌違規情節重大者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委員則提出正反不同意見。採取否定見解之委員認為,駁回起訴之法律效果對檢察官可能過重,且因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及行政規範,不致於違反法院裁定;或有委員認為條文所稱「有利證據」之標準不易判斷,且因違反裁定而經駁回起訴後,如何於開示證據後再行起訴,程序實難以操作。而採取肯定見解之委員則認為,本條實具有預防檢察官拒不遵守開示裁定之意義,於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之處理應屬適當。此外,也有認為除裁定駁回起訴外,應考慮區分情形納入推定待證事實成立之法律效果等意見。   由於委員就此議題充分交換意見、討論熱烈,主席也指示幕僚廳就各委員所提寶貴意見進行細部檢討評估,並於後續會議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