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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106.10.13
發佈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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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對話交流、充分溝通 實現對等審議之國民參與審判」新聞稿
內    容

「對話交流、充分溝通 實現對等審議之國民參與審判」 司法院第十五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討論辯論及評議程序   本院於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30分,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五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本日會議首先確認前次會議討論後修訂之條文內容,包括法院之證據裁定、準備程序之終結、證據之適時提出、參審員與備位參審員之宣誓義務、審判長之審前說明事項、合議庭成員之維持、連續開庭、專屬法官合議事項與參審員在場、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開審陳述、準備程序結果之顯現、審理計畫之變更,及證物、文書與準文書之調查方法等內容。上述條文確認完畢後,則繼續討論審判程序其他條文內容,包括:參審員之訊問、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表示意見、證據調查完畢後之提出、辯論、更新審判程序、即時評議,及終局評議之程序等。其中,有委員建議參審員訊問之對象應包括被害人,且訊問範圍應限於待證事實內;亦有委員建議明定當參審員有不當訊問情形時,審判長應予制止。均將為幕僚廳進一步研議之參考。   之後討論辯論程序之規定,引發與會委員之熱烈討論。有委員主張不僅區分罪責及量刑二階段辯論,亦宜考慮引進包含整個調查程序的程序二分,如此可使程序更為明確,也解消辯護方主張無罪卻同時必須表示科刑意見之窘境;但也有委員持相反見解,認為:區分事實認定與量刑意見並不容易,同時也可能造成同一證人反覆作證及參審員參與程序之負擔。   接下來進入評議程序之討論,因罪責與量刑評議實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核心,與會委員對評議制度寄予充分關心,發言亦十分踴躍,主要爭點仍集中於是否應設計參審員與法官分別評議、表決程序,以確保參與審判國民獨立表意精神獲得維持。此外,亦有委員提出若干精進評議程序的建議,例如:明定審判長於說明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時,必須出於懇切之態度,且直接明定參審員應依循合議庭法官就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等事項之決定進行評議;或建議參審員評議順序應更為靈活,無須拘泥由最年少者先行陳述,且過程不宜整理、製作意見書,以便使參審員得充分表示意見等。   最後,主席指示由幕僚廳針對上述審判與評議程序相關問題與各該建議,進行更進一步評估後提出調整方案,擬於下次會議再繼續深入討論上述條文及後續評決條文。本次雖然尚未就評議制度之設計方案達成最終共識,但是經由委員真誠地共同討論與交換意見,激盪出更多的思考,將有助於本院設計出更為完善周全、確保國民與法官對等審議、充分對話的評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