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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109.03.06 |
發佈單位 | 司法院刑事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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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82次院會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新聞稿.odt 司法院第182次院會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新聞稿.pdf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1090306第182次院會通過).pdf |
摘 要 | 司法院第182次會議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新聞稿 |
內 容 | 司法院第182次會議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本院於3月6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第182次會議,並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本日院會由司法院許院長宗力主持,會議中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進行討論,由刑事廳彭廳長幸鳴依草案之體系,從適用案件範圍、強制適用與否、轉軌制度、案件之處理、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制度、準備程序、國民法官資格等相關規定,及審理程序(含開審陳述、當事人之出證方式與辯論等)、評議與評決、上訴制度及成效評估制度等,進行摘要報告,嗣經討論後通過本草案。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前經司法院及行政院於107年4月25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屆第6會期並就草案逐條審議,雖未能完成立法,但已為我國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立下里程碑。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高度期待,本院基於多年來推動制度及辦理模擬法庭之實證經驗,為避免造成國民過重負擔,並使法曹三方得以集中心力、專精處理,於本次草案中將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第二類案件「除前款情形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維持不變,第一類案件則由「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修正為「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適度縮小適用案件之範圍,俾妥慎運用,讓審判過程及結果更為周延妥適;同時,明定本法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使全國民眾及法曹三方均能充分掌握時效,預作規劃準備,及早熟悉與適應新制。在今日院會通過草案後,本院將即函請行政院會銜,並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以早日建立完善而適合我國國情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