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真的很難嗎?
半年前的晚上,兩名鄰居起了口角因而發生殺人事件...
國民法官,邀請你與我們參與這場審判,
公正審理,還給被害人公道,也不讓無辜者受冤。
說明
不要點選
要點選
要點選

審判結束

- 對涉案者的理解精準到像是讀心術啊!
- 仔細的程度可以說是龜毛了啊!
- 邏輯很清楚呢!
- 是深藏不露的國民法官 !常到法院旁聽嗎!
- 說出來的話大家都覺得很有道理
- 意外的有點遲鈍呢!

其實,法庭審理上並沒有想像中困難複雜,加上制度的修正與專業法官的協助,能夠讓人民在審理法案的同時,也能同步了解依法審判須考量的依據,更可以與不同生活背景的國民法官們以更多元的角度了解案情,落實法治的精神與意義。
國民法官制度跟原本審判制度哪裡不一樣

審判前進行審前說明
審前說明進行制度簡介說明程序流程解釋法律原理原則

避免冷僻法律術語
使用淺顯易懂的白話進行審理

有一般民眾參與

國民法官與法官一起評議
實際的審判流程


認識開審陳述
在進入證據調查前,為了抓出調查重點,檢察官要先說明:將會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要調查的證據種類、調查順序與方式,及特定證據可以證明哪些事實。 辯護人如果想提出證據來證明對被告有利的事實,也應該在開審陳述中說明證據與主張事實的關係。
一、待證事實:被告有殺人犯意。 檢察官主張:如果被告「知道該行為是有使人死亡的高度危險,仍然下手去做」,就是有殺人的犯意,應該依殺人罪處罰。檢察官將會提出以下證據,來證明被告有殺人犯意。
以下以檢察官的開審陳述舉例說明: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一)提示物證:兇器水果刀一把。 | 用來證明被告所使用水果刀的危險性。 請注意水果刀的長度及鋒利程度。 |
(二)調查書證: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 | 用來證明被告使被害人受到什麼樣的傷勢。 請注意被害人傷口的位置及深度。 |
(三)詰問證人(被害人) | 用來證明被告如何用水果刀刺向被害人。 |

審判長
測試用字串,這邊放內容
遊戲暫停
繼續遊戲請將手機橫向放置

本遊戲建議橫式全螢幕操作,建議使用 chrome 或 safari 開啟並將螢幕轉橫以達到最佳遊戲體驗
建議使用 CHROME 瀏覽器,以獲得最佳遊戲體驗
我感覺你剛剛和其他國民法官討論的時候反應挺快的!
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
在法庭上,為了集中審理重點並加速審判效率,審理前會由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一起將案情的爭執點與非爭執點分別整理好,以此案舉例:
爭執事項 | 不爭執事項 |
王鈞有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 因本案被害人並未死亡,所以不會構成殺人犯罪,依照被告在動手時希望產生的結果,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或傷害罪。 如果被告動手是想要被害人死亡,就是有殺人故意,構成殺人未遂罪。 如果被告動手時只是想要被害人受傷,則是有傷害故意,犯傷害罪。 | 王鈞拿水果刀刺向陳辰造成陳辰受傷 |
---|---|
王鈞酒測值0.51 | |
王鈞帶水果刀前往陳辰家理論 | |
王鈞酒測值高達0.51是否欠缺辨識能力? | 王鈞與陳辰因垃圾問題起口角 |
什麼是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指對於證據的評價與事實的認定,都委由審判者依證據調查所形成之心證自由判斷。但必須符合我們一般人的經驗及常識,不能僅依個人的意思隨便判斷。
什麼是證據裁判原則
所謂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基於在法庭所提出而且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證據,是指物證(如兇器等)、人證、書證(如現場勘驗筆錄)等。在法庭外看到、聽到的轉述或媒體報導,都不能當證據。而且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事實陳述,或對於證據的評價,只是雙方的主張,也不能當證據。
終局評議
最後,會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之2/3多數決(6票),來決定有沒有罪及應判何罪。有罪時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之1/2多數決(5票)決定應受之刑罰。但判處死刑則需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之2/3多數決(6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