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別人的物品,是對於財產權的侵害,會產生民法上「侵權行為」的問題,需要優先回復原狀來填補別人的損害,但若無法回復原狀,再以金錢賠償。
而在計算毀損物品的賠償金額時,可以用修復的必要費用作為標準,材料的費用需要計算折舊(可參考《民法》第 196 、 213 ~ 215 條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之意旨)。
為什麼要計算折舊呢?俗話說「新車落地打八折」,物品的價值會隨著使用而減少,例如買賣二手車或家具、家電,價格自然也會與新品有落差。所以在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時候,同樣要把折舊考慮進去。所以,並不是單純用當初購買的價格,或實際上修繕的費用來計算喔!
需要注意的是,以汽機車為例,折舊只限於修繕時「材料費」的部分,而修車廠技師所付出的勞務以及工資,是沒有使用年限問題的,不需要計算折舊。所以在計算時,會分成材料費與工資,將計算折舊後的材料費再加上工資,就會是賠償的金額。
以汽機車來說,實務上會使用的計算方法有「平均法」與「定率遞減法」等二種。「平均法」是將固定資產的成本減掉殘值後,再按照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而「定率遞減法」則是以一定的比率計算資產各期的折舊額(相關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403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消上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聽起來有點複雜怎麼辦?別擔心!透過司法院「折舊自動試算表」網頁(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2.htm),只要依照依序填入資產的相關資訊,例如:耐用年數、購入成本、使用時間,就可以試算出折舊金額了。
如果涉及到的物品不是汽機車,可以再對照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就可以知道資產所適用的耐用年數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