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除了戕害身心、痛擊荷包外,還可能造成犯罪率提升,因此,早在民國 44 年,立法者就制定了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身: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分別針對「製造」、「運輸」、「販賣」、「販賣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持有」等等各種不同狀況,設計了不同刑度的處罰。
★看更多釋字介紹→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4199002080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