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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把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會怎樣呢?

    把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會怎樣呢?

    你有看過「協尋遺失物」、「尋找失主」的相關的貼文嗎?在貼文底下,物品擁有者或發現物品的民眾,幾乎都會在第一時間回覆,發揮臺灣人的「動森精神」。但如果把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會有什麼後果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撿到東西之後,該送去哪裡呢?

    撿到遺失物的作法,其實法律有規定!依《民法》第 803 條第 1 項規定,撿到遺失物之後應該要趕快通知失主,或者報告警察、公所等自治機關,並一併將遺失物交出去。若是在學校、百貨公司、車站等公共場所的話,還可以將東西送交給該場所的管理機關,由該場所進行招領。

     

    若送到警察局,在警察暫時無法找到失主的情況下,會將遺失物的資訊公布在內政部警政署的「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招領,所以萬一不幸遺失了東西,失主也可以上系統查詢看看喔!

     

    沒有人來認領!遺失物的下一站?

    按照《民法》第 807 條第 1 、 2 項的規定,送到警局的遺失物,如果在警察通知失主後,或者最後一次招領之日起算,超過 6 個月都沒有人來認領,撿到的人就可以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但如果警察通知拾得人來領取後,3 個月內拾得人也沒去領取的話,該遺失物就會由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如果順利找到失主,拾得人真的可以向失主請求報酬嗎?這不是都市傳說,是真的有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 805 條第 1 、 2 項規定,拾得人在撿到遺失物後若確實有通知失主,或送交警察或自治機關,法律上希望能鼓勵這樣的行為,所以設有報酬請求權的規定 ,可以向失主請求最多遺失物價值 1 成的報酬,而實務上也確實有請求報酬的相關案例(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小字第 813 號民事判決 )。

     

    把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會怎麼樣呢?

    如果撿到遺失物後,打算把它據為己有,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不過,沒有立刻把物品送到警察局就一定會成立犯罪嗎?在實務上,是否具有侵占遺失物的故意,仍會依據拾得人如何處理物品、有沒有使用或處分物品、是否通知失主,以及被查問時如何回應等行為舉止做綜合判斷哦!原則上,如果拾得人在撿到物品後,就立刻送到警局,是很難被認為有侵占故意的。

     

    例如,曾發生有人在臺鐵列車上撿到黑色皮夾,沒有交給車站管理人員或列車長,反而到 ATM 將皮夾內的鈔票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顯示出他並沒有要尋找失主、也沒有要送到警局的意思,法院依該案具體事實及被告承認,認定成立侵占遺失物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另外,還有拾得人撿到他人的珠寶後,直接將珠寶帶回家;警察上門詢問時,他一開始否認撿到珠寶,之後才改稱要等失主提出證明才會返還。法院依該案的拾得經過、物品處置方式及事後反應,認定成立侵占遺失物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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