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訊息

發佈日期 108.03.28
發佈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檔案下載 1080322國民參審(0328).doc
摘    要 108年第1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107參模訴字第2號)新聞稿
內    容

橋頭地院於3月21及22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活動,由黃裕堯審判長與楊博欽法官、彭志崴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2位備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橋頭地檢署鄭子薇檢察官、賴帝安檢察官擔任公訴人;高雄律師公會陳宏哲律師、李俊賢律師擔任辯護人。延伸法庭則由陳君杰審判長主持。
本次由高雄市左營、楠梓、橋頭、岡山、梓官等區公所推薦及開放線上報名有意願擔任國民法官之高雄市民,隨機抽選60位並通知前來參與選任,計有32位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對全部到場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拒卻8人,再經電腦公開抽選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

此次模擬法庭,檢察官係起訴被告在被害人住處內,點燃自備汽油燃燒衣櫥,致火勢延燒至臥室房門外,嗣因被害人發現起火逃離火場,僅受有身體傷害而未死亡,建物經消防員到場撲滅火勢,未被燒燬,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檢辯主要交鋒點在於被害人住處火勢是否被告放火點燃,及其有無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經國民法官針對上開爭點評議後,認被告構成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不構殺人未遂罪,另因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此與該案原本判處被告殺人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56月,有極大差異。另於評議過程中,可發現國民法官對於何謂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在理解上是有困難的,且其等認定事實,往往僅聚焦在某一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特定事項上,而忽略對於所有有利或不利證據之全盤考量,另國民法官在法庭上也易對表現弱勢之被告產生同情,進而做出偏輕之刑度。此部分可能仍須藉由國民法律教育之加強推廣來做一改善。

宣判後研討會由橋頭地院莊秋桃院長主持,莊院長感謝所有參與的審、檢、辯、及工作人員之辛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陳明呈法官、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蔡宗聖主任檢察官、高雄律師公會劉家榮律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陳運財教授等評論員,均就其觀察心得提出寶貴意見及建言,供未來新制推動及法制設計之參考參與之國民法官均認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確實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司法信賴度,表示藉此機會已深切體認到審判工作的辛勞、困難與嚴謹。